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临海住建局为规划行政许可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依法受理,于5月6日向被告临海住建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6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支地、被告临海住建局负责人张新副局长、及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6月12日,原告王**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