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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治平诉马鞍山市城乡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指令再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印治平诉马鞍山市城乡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一案,安徽省**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1日作出(2014)马行终字第00004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印治平不服,向安徽省**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安徽省**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2014)马行监字第00004号行政裁定,驳回了印治平的再审申请。印治平仍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安徽省**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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