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云和县浮云街道溪口村第二村民小组诉被告云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叶**城乡建设行政许可一案,于2015年5月4日向**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云和县浮云街道溪口村第二村民小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云和县浮云街道溪口村第二村民小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