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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岱山县国土资源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岱山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许可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愿意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纠纷,故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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