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青田县**民委员会诉被告青田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第三人陈**、陈**关于城乡建设行政管理行政许可争议一案,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收到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青田县**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