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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美丽与郑州市城乡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一案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冯美丽诉被告郑州市城乡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通知河南**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冯美丽本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美丽负担,余额退还原告冯美丽。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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