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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与临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廉**不服被告临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行政许可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廉**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廉**自愿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廉金祥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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