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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诉河南省**育委员会卫生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河**生育委员会卫生行政许可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诉称,2013年3月13日,原告刘**通过全国联网报名系统报考当年医师资格考试,获得平**生局、河**考区确认,取得准考证书。2014年9月,刘**所在单位汝州**民医院集体办理执业医师注册的时候,汝州市卫生局告知:刘**的医师不能注册在市级医院,因为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中有“乡村”执业医疗机构范围,全国医师资格信息网中也有同样限制。原告刘**认为,刘**情况不能适用“卫**公厅关于卫生保健专业、初中起点五年制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及执业注册问题的通知”,即使根据2006版“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规定”第五条,原告也是可以凭借“医士”职称报考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七十条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撤销刘**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中关于“乡村”执业医疗机构的限制,并颁发新的没有执业医疗机构限制的执业医师资格证书;2、依法判决被告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理医师资格信息库中关于限制原告执业机构信息的事宜。

被告辩称

被告河**生育委员会辩称,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医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考生报考中的资格条件、考务管理、合格人员注册等政策法规均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来规定。省级卫生部门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医生资格考试,受委托制作颁发医师资格证书。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的信息修改权限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没有相关的权限。因此,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不是本案适格被告。2、被告就原告反映问题,已向原告履行了解释、阐明国家政策、法规的义务,并电话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进行请示,并将结果告知原告。请求驳回原告刘**的起诉。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1995年6月自平顶**学校卫生保健专业毕业,其自述毕业后至汝州**民医院工作。1996年10月刘**通过医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2011年1月24日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2011年5月29日补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其后,刘**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于2013年12月18日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刘**自述,2014年9月其所在单位汝州**民医院在向汝州市卫生行政部门集体申请办理医师执业注册手续时,被注册机关告知,因刘**的《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中有“乡村”标识章,且在全国医师资格信息网中也有相同执业地点的限定,故不能注册在市级医院。刘**认为,根据《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其不应被限定执业地点,于2015年2月2日将上述情况向河南省**育委员会进行反映。2015年3月4日,河南省**育委员会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电话请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政医管局医疗机构管理处答复河南省**育委员会:《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仅用于规范2014年以后医考报名工作,不适用于2014年之前注册的考生;相关考生如欲解除执业地点限制,可重新报考医师资格考试。

另查明,2001年6月21日,卫**公厅下发卫办医发(2001)91号《关于统一使用医师执业注册工作软件的通知》,要求省级卫生和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统一使用**生部医政司委托北**生局和北京民**术研究所研制、开发的《医师资格工作软件》和《医师执业注册工作软件》,整理、汇总本辖区通过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医师资格人员的信息。2010年1月1日,卫**公厅、国家**局办公室联合下发卫办医政发(2010)1号《关于加强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医师资格信息中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历、毕业学校、专业、身份证号码和证书编码可以修改,其他信息不得修改;需修改医师资格信息的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每月月底前将本月《审核表》和《汇总表》一并报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完成相应信息修改,并将修改后的医师资格信息移交医师执业注册管理部门。

原告刘**于2015年8月13日以被告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经为刘**换发了新的医师证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第1项诉讼请求,即撤销刘**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中关于“乡村”执业医疗机构的限制,并颁发新的没有执业医疗机构限制的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原告刘**在本院作出裁判前申请撤回第1项诉讼请求,系自动放弃该项诉讼请求,本院对此不再审理,仅就其第2项诉讼请求,即依法判决被告办理医师资格信息库中关于限制原告执业机构信息的事宜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根据**生部颁布的《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考生报名信息处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具有接收或转发报名信息,复核考生报名资格的职责。原告刘**参加全国医师资格考试,河南省**育委员会仅履行对其报名信息的接收和转发,复核其报名资格的职责。刘**本人在医师资格确认表中签字确认其毕业专业为卫生保健专业,河南省**育委员会在刘**授予医师资格审核表备注栏加盖卫生保健方章,在授予医师资格确认表下方加盖卫生保健方章,与刘**实际情况相符。对刘**报名信息的处理属于**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且根据**生部办公厅、国家**局办公室联合下发卫办医政发(2010)1号《关于加强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管理工作的通知》,医师资格信息移交医师执业注册管理部门是由国家**中心完成。在全国医师资格信息网中对刘**执业地点的限定,应是**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刘**报名信息处理的结果。刘**诉请办理医师资格信息库中关于限制执业机构信息的事宜,应以**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为被告。对此,本院已向刘**作出释*,刘**仍坚持以河南省**育委员会为被告进行起诉。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起诉。

案件案件受理费50元,已交纳,于本裁定生效后全部退还原告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八份,上诉于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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