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姚**与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姚*平诉被告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姚*高建设行政许可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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