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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郑州市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诉被告郑州市城乡规划局城乡规划行政许可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通知河南**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张**经本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余额退还原告张**。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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