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华阶、蔡**因规划行政许可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赤壁市人民法院(2014)鄂赤壁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江华阶、蔡**,被上诉人赤壁市城乡规划局的委托代理人李**、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华阶、蔡**在被上诉人作出《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后,对赔偿金额有异议,向人民法院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原审应围绕当事人的诉求进行审理。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赤壁市人民法院(2014)鄂赤壁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赤壁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