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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华阶诉赤壁市城乡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及行政赔偿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华阶、蔡**因规划行政许可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赤壁市人民法院(2014)鄂赤壁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江华阶、蔡**,被上诉人赤壁市城乡规划局的委托代理人李**、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华阶、蔡**在被上诉人作出《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后,对赔偿金额有异议,向人民法院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原审应围绕当事人的诉求进行审理。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赤壁市人民法院(2014)鄂赤壁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赤壁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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