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龙诉被告崇阳县林业局林业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被告、第三人经本院主持和解,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为此,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撤回对被告崇阳县林业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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