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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龙诉被告崇阳县林业局行政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龙诉被告崇阳县林业局林业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被告、第三人经本院主持和解,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为此,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撤回对被告崇阳县林业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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