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立不服被告恩施市道路运输管理所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告主体不适格、遗漏被告为由而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董*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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