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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通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许可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宋**、宋文诉被告通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医疗卫生执业机构行政许可及行政赔偿一案,通**民法院于2015年7月8日作出(2015)鄂通山行初字第18号行政判决。宣判后,原审原告宋**、宋**,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宋**、宋**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宋**、宋*撤回上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宋**、宋*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上诉人宋**、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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