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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知跃与宁乡县城乡规划局、湖南昱**有限公司规划行政许可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方知跃与被申请人宁乡县城乡规划局(原宁乡县规划管理局)、原审第三人湖南昱**有限公司规划行政许可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6日作出(2011)长中行终字第0212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方知跃不服,向本院提起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方知跃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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