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被告赤壁市城乡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行政许可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协调,原、被告及第三人达成一致协调意见,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胡**与鄂州市规划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判决书
邬**与湖北**规划局、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政府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田**、田**等与汉川市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
郑**与英山县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
徐**与英山县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
董*与恩施市道路运输管理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武汉市**洗浴美容城与武汉**委员会行政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杨*龙诉被告崇阳县林业局行政一审裁定书
李**与湖北省恩施市龙凤镇人民政府行政确认再审行政判决书
浠水**有限公司诉浠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不服安全生产监督行政命令一案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