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静海县**育委员会与邹XX、陈XX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静海县**育委员会依据该委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静**计生征字2014年第79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于2015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所作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所作征收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履行程序合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静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执行的静**计生征字2014年第79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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