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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海县**育委员会与张XX、李XX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津**计生征字2014年第74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所作行政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审查中,本院于7月15日通知申请执行人补充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财产保全申请书、被申请执行人身份证明等材料,申请执行人于8月11日提交上述相关材料。另,作出该决定的原静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于2015年3月16日更名为静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所申请执行的行政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该行政决定已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静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津**计生征字2014年第74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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