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新**土局与新乐畜牧局行政非诉不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的新乐**源局申请执行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的新国土资协罚字(2014)第08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我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处罚决定认定程序错误。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强制执行新国土资协罚字(2014)第08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石家**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石家**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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