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的新乐**源局申请执行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的新国土资协罚字(2014)第08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我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处罚决定认定程序错误。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强制执行新国土资协罚字(2014)第08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石家**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石家**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北京**源局与北京市通**村民委员会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潘**与天津市**塘沽支队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
静海县**育委员会与张XX、李XX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常*、李**与天津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静海县**育委员会与赵XX、王XX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付**与石家**通管理局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
冯**与辛集**警察大队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诉天津市**综合执法局规划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
吴**诉天津市**综合执法局规划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
付**与石家**通管理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