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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与天津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常*因不服行政强制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行初字第4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常*以同意原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常*以同意原审判决为由自愿向本院撤回上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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