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佳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不服行政强制措施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齐*与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公安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崔**与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公安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唐**不服被告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拆除行为并赔偿一审行政判决书
方**与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行政强制措施二审行政判决书
惠**与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强制措施二审行政判决书
汤**与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公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马**与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泰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海陵分局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无锡市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李**与宿**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孙**与宿**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