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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泰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海陵分局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因诉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海陵区政府)、泰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海**局(以下简称海**分局)拆迁行政强制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以下简称泰**院)(2015)泰中行初字第0002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马**上诉称:1、上诉人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违法强拆其房屋。2、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追加被告、调查取证、证人出庭等申请,一审法院未予处理。在没有查明本案事实的情况下驳回起诉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3、一审法院程序违法。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申请审判人员回避,但一审法院未依法由院长决定。继续开庭审理,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请求本院撤销泰**院(2015)泰中行初字第00028号行政裁定;依法确认被上诉人强拆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对上诉人的房屋恢复原状,同时赔偿损失120万元。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海陵区政府答辩称,涉案拆迁项目客观存在并且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具有事实根据。上诉人的起诉未能提供海陵区政府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请求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被上诉人海**分局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海**分局实施房屋拆迁行为,其提起诉讼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案中海**分局不具有行政执法的行政主体资格,上诉人错列诉讼当事人,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马**的起诉正确。请求本院维持一审裁定。

被上诉人泰州市**团有限公司未到庭陈述。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开庭笔录载明,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马**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合议庭决定继续开庭。一审法院在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发表最后陈述意见后休庭,后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2015)泰中行初字第00028号行政裁定,驳回马**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行政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回避制度。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本案中,马**申请审判人员回避,一审法院未经院长决定继续开庭,违反上述法律规范的规定,属违反法定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民法院(2015)泰中行初字第00028号行政裁定;

二、发回江苏省**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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