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睢宁**源局与吴**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睢宁县国土资源局认定被申请人吴**于2012年2月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王集镇平楼村五组土地260平方米建设住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于2013年4月18日对被申请人吴**作出睢国土资罚字(2013)25号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该处罚决定于2013年4月18日送达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睢宁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其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执行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睢宁**源局申请执行的睢国土资罚字(2013)2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