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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出版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苏州市**出版局(以下简称市广电文广局)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苏)文罚字(2014)第109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申请人的所在经营场所内有较多舞客在吸烟区(室)外的禁止吸烟区域吸烟,当事人的划定的吸烟区设置不符合有关规定,未设置醒目标识,未设置独立的通风换气装置,未设置吸烟有害健康等控制吸烟的宣传警语,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的规定,经多次要求整改,但一直未予改正,依据《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九)项的规定,对被申请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因被申请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经申请人书面催告后,逾期仍未履行。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申请人市广电文广局提供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市广电文广局作出的(苏)文罚字(2014)第109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苏州市**出版局申请执行的(苏)文罚字(2014)第10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六月九日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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