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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容**源局与江苏威**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句容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句国土资处(2015)第21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句容经济开发区莲塘行政村2302平方米(合3.5亩)集体土地;没收被申请人非法占用的句容经济开发区莲塘行政村1933平方米(合2.9亩)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限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句容经济开发区莲塘行政村369平方米(合0.6亩)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34530元。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6月6日申请人依法催告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无果,遂于同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具备《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准予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句容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句国土资处(2015)第2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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