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镇江**源局与镇江市丹徒区九和农机专业合作社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9月2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镇国土资监处徒(2014)160号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在2014年11月28日向江苏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经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决定维持了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2015年6月3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申请人仍未履行规定的义务,2015年7月29日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后认为:被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无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依法应当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镇江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镇国土资监处徒(2014)16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