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蔡**与被上诉人兴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中,上诉人蔡**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蔡**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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