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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中市国土资源局与扬中经济开发区兴**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3月2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下发了u0026ldquo;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u0026rdquo;,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同年4月10日,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被申请人作出扬国土资监罚(2014)0176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被申请人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在扬中市经济开发区兴城村非法占用的4008平方米土地;并处罚款人民币80160元。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9月6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u0026ldquo;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u0026rdquo;,催告被申请人在接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义务。因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陈述和申辩,亦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故申请人于2015年10月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申请人退还在扬中市经济开发区兴城村非法占用的4008平方米土地;并缴纳罚款人民币80160元。

本院认为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的强制执行申请进行书面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所提供的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行政处罚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当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扬中**源局申请执行的扬国土资监罚(2014)01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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