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乐清**林局与乐清**有限公司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清**有限公司诉被告乐清市市政园林局城建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乐清**有限公司以诉讼目的已经实现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乐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乐**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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