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清**有限公司诉被告乐清市市政园林局城建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乐清**有限公司以诉讼目的已经实现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乐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乐**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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