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蔡**与被告湖州市吴兴区妙西镇人民政府乡镇政府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向**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立即查封被告强拆房屋的宅基地之上附着的一切建筑材料、竹林与树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蔡**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莫**、陆**与湖州市吴兴区道场乡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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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与湖州经**理委员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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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望成与诸暨市街亭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与绍兴市越城区马山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诸暨市人民政府陶朱街道办事处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宁波**有限公司、宁波**有限公司与绍兴市越城区孙端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