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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吴兴区妙西镇人民政府与蔡**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蔡**与被告湖州市吴兴区妙西镇人民政府乡镇政府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向**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立即查封被告强拆房屋的宅基地之上附着的一切建筑材料、竹林与树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蔡**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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