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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铁路公安局杭州公安处与隋**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隋**、夏**、吴**、吴**诉被告义乌市公安局、上海铁路公安局杭州公安处公安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原告吴**、隋**、夏**、吴**、吴**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五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以本案的实体问题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五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隋**、夏**、吴**、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吴**、隋**、夏**、吴**、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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