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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诉被告阜阳市公安局强制戒毒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不服被告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行政强制戒毒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根据《禁毒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由监管场所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强制隔离戒毒的时间连续计算,所以其提起行政诉讼已无必要,原告胡**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胡**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减半负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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