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与被申请人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房屋行政强制一案,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2013)琅行初字第00013号行政判决。王*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3)滁行终字第00048号行政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王*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听证。再审申请人王*以及委托代理人王*,被申请人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听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在滁州市**道办事处林西村窑厂小区村民组违法建设的房屋直至2013年被调查时,其违法建设事实一直处于继续状态,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对王*作出的(滁**)拆决字(2013)第YZ1060号强制拆除决定合法。一、二审判决并无不当。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