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阜南县公安局隔离戒毒行政强制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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