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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有限公司诉阜南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交通运输行政强制一案二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无锡**有限公司因交通运输行政强制一案,不服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的(2015)南行初字第0002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无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被上诉人阜南县公路运输管理所的委托代理人牛**、栾安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无锡**有限公司持有的车牌号为苏B69551(黄)号客车的道路运输证上载明的经营范围为:县际、市际、省际包车客运及旅游客运。2015年3月1日,阜南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根据群众举报,对无锡**有限公司上述客车涉嫌违规运营予以立案,并指派执法人员唐**、刘**等人在阜南县段郢乡王庄附近,对该辆客车进行调查核实。现场发现车上乘客非团体包车旅客,车辆抵达目的地非包车客运标志牌上的主要途经地。该车提供的包车客运标志牌(纸质)显示的有效期为2015年2月22日至2015年3月3日,经扫描二维码查询,实际有效期为2015年2月12日至2015年2月21日。阜南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依据调查取得的证据,认定:无锡**有限公司上述客车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阜南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于当日经审批后,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规定,作出皖阜南运罚(强*)(2015)006号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对无锡**有限公司苏B69551(黄)号客车及包车客运标志牌(即铝质的无锡至阜南临时包车牌)实施暂扣,期限为三十日。阜南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将上述决定书及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扣押清单送达无锡**有限公司后,于同年3月3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车辆暂扣期限三十日。

无锡**有限公司对阜南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上述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审理期间,阜南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解除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将暂扣无锡**有限公司的上述车辆及包车标志牌返还给无锡**有限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规定,阜南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具有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行政职权。阜南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在接到群众举报后,依法受案和进行调查,根据相关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对该车作出暂扣的行政强制措施正确。无锡**有限公司要求确认阜南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暂扣该公司苏B69551(黄)号客车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关证据及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驳回无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无锡**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人诉称

无锡**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结果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阜南县公路运输管理所答辩称:该所对无锡**有限公司作出的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正确,一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二审经审理,另查明:阜南县公路运输管理所的相关执法人员均持有安徽省交通运输厅颁发的交通行政执法证,具有执法资格。2015年3月1日,其在执法时,经现场检查发现,无锡市**公司苏B69551(黄)号客车的驾驶员无法提供道路运输证及其他相关证明,遂经履行相关手续后作出皖阜南运罚(强*)(2015)006号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对该车予以暂扣。另外,本案的行政强制措施相对人是无锡**有限公司,阜南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将其写成了无锡**有限公司。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举报信;2、阜南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3、对张**、孙**的询问笔录;4、包车客运标志牌(即纸质的标贴)及核查结果;5、对涉案车辆驾驶员王**的询问笔录;6、退还被扣押财物凭证;7、退还包车客运标志牌(即铝质的无锡至阜南临时包车牌)证明。8、立案审批表;9、举报记录;10、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和身份证(复印件);11、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12、皖阜南运罚(强*)(2015)006号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扣押清单;13、涉案车辆道路运输证(复印件);14、延长扣押期限审批表;15、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通知书;16、执法现场视听资料;17、送达回证1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务院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规定,阜南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具有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行政职权。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根据管理需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本案中,阜南县公路运输管理所的相关执法人员上路查车并无不当。该行政行为是基于正当的考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的立法目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三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客运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道路运输证暂扣凭证》。本案中,阜南县公路运输管理所经现场检查发现,无锡市**公司苏B69551(黄)号客车的驾驶员无法提供道路运输证及其他相关证明,故该车符合暂扣条件。阜南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对该车作出暂扣的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正确。行政强制措施相对人的名称书写错误属于阜南县公路运输管理所的工作失误,但该瑕疵不足以导致该行政强制措施决定被撤销。无锡**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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