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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陈**与被申请人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房屋行政强制一案,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2013)琅行初字第00012号行政判决。陈**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3)滁行终字第00047号行政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陈**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听证。再审申请人陈**的委托代理人王*,被申请人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听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在滁州市**道办事处林西村窑厂小区村民组违法建设的房屋直至2013年被调查时,其违法建设事实一直处于继续状态,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对陈**作出的(滁**)拆决字(2013)第YZ1058号强制拆除决定合法。一、二审判决并无不当。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陈**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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