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0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对霍邱县**有限公司非法占地建房一案于2015年02月17日作出的霍国土资监决(2015)009号行政决定,即对被执行人霍邱县**有限公司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809.52平方米集体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809.5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3、并处1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8095元。
本院于2015年08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霍国土资监决(2015)009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合议庭认为,我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没有向被处罚人下达催告书,程序违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霍国土资监决(2015)009号行政决定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霍国土资监决(2015)009号行政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