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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福州市晋安区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不服被告福州市晋安区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强制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2015)晋行初字第143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中止本案诉讼。2015年11月18日,原告以其就讼争房屋与福州捷诚房屋征收工程处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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