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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游县赖店镇坂头村第九村民小组与仙游县赖店镇人民政府、仙游县**民委员会土地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福建省仙游县赖店镇坂头村第九村民小组因被告福建省仙游县赖店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强制一案,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建省仙游县赖店镇坂头村第九村民小组于2015年11月4日以案件情况有变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仙游县赖店镇坂头村第九村民小组以案件情况有变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建省仙游县赖店镇坂头村第九村民小组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交纳人民币25元,由原告福建省仙游县赖店镇坂头村第九村民小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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