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姚**因房屋行政强制一案,不服龙海市人民法院(2015)龙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据此,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龙海市人民法院(2015)龙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龙海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