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不服被告武平县税费征管督察大队林业行政强制、不服被告武平县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何**以其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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