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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不服霍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卜**不服被告霍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决定行为,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被拆除的房屋补偿已经与拆迁人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不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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