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不服被告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邓**以审理期间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邓**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未侵犯国家、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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