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桑*猛诉被告亳州市谯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执行及赔偿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桑*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桑晓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