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福州市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强制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陈**与福州**源局行政强制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陈*与福州市晋安区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何**不服武**费征管督察大队林业行政强制、不服武平县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仙游县赖店镇坂头村第九村民小组与仙游县赖店镇人民政府、仙游县**民委员会土地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
邓**与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姚**与龙海市紫泥镇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莆田**源局与黄**非诉审查与执行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罗**与福建省福清市渔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补偿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与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