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福州**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福州市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强制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