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不服被告福州市晋安区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强制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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