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不服被告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人民政府、福州市晋安区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强制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未侵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