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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人民政府、福州市晋安区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不服被告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人民政府、福州市晋安区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强制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未侵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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