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不服被告平潭县北厝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拆迁)-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于2015年9月8日以其与被告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请求未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