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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同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曾**、曾怡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经审查认定,被执行人曾**、曾怡违法行为被发现后,申请执行人同安执法局依法进行调查,履行告知、审批等法定程序,听取被执行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作出厦同城执罚(2015)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3月10日依法送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亦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安执法局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厦同城执催(2015)105号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并依法送达,催告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同安执法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自行改正,并缴纳罚款人民币2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安执法局是对辖区内违法建设行为监督管理的适格主体,其作出的厦同城执罚(2015)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被执行人曾**、曾*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该决定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强制执行厦门市同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3月9日作出的厦同城执罚(2015)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被执行人曾**、曾*应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自行改正,并缴纳罚款人民币20000元;

三、被执行人曾**、曾*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自行改正义务的,由厦门市同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组织强制实施,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四、被执行人曾**、曾*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缴纳罚款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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