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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城乡建设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系被起诉人作出的《行政执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该通知书为行政执法中的一个程序性环节,是行政强制前的告知行为,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陈**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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